《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例如:药品含量不足的,含量超过规定限度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劣药或按劣药论处:
①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②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③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④超过有效期的;
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⑥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