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实施惩罚性赔偿
死于“欣弗”?
欣弗事件之发,绝非偶然。药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问题太多,靠事后“救火式”的处理只能解一时之急,难去根本之痛。
我们不仅仅要求监管效率,追究监管责任,更要注意关注消费者权益维护对市场监管效率的评价与"投票"。
而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最合适路径就是尽快建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加大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力度。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适用的不足问题所产生的,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遏制违法行为等其他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它最终追求的是一种实质正义。
一般的损害赔偿可能给“有钱人”提供了一种致他人损害的权利。由于作出赔偿相应获得一种损害的权利,因此只有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费用超过了损害行为为其带来的利益,才能够起到对损害发生的防止作用,对那些“富有的市场主体”来说更是如此。
其实在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于惩罚性力度不够,才造成类似“齐二药假药”和“欣弗”这样的侵害消费者事件接连不断地发生。惩罚性赔偿则大大加重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助于通过高昂的经济负担制裁不法行为。
作者:陈北元? 来源:南方日报报业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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