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
1982年,联合国做出决定,在全世界开展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活动,呼吁各国政府关注残疾人问题,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促进残疾人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共享社会文明的物质成果。1992年,在联合国大会上,许多第三世界的国家提出继续开展联合国十年活动, 以继续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经过大会讨论决定, 每年的 12月3日, 为国际残疾人日,提醒各国领导人关注残疾人问题,呼吁社会继续不断地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参与社会的环境和条件。
2.每年10月15日为国际盲人节。
历史上,一些欧洲国家的盲人经常在秋季举办文艺联欢活动,被称“白手杖节”,是盲人节的最早形态。1984年在沙特阿拉伯召开世界盲人同盟代表大会,确定了国际上盲人的统一组织,并确定10月15日为国际盲人节。
3.每年9月的第四个星期日为国际聋人节。
1957年,世界聋人联合会召开代表会议。会议期间,在欧洲各国聋人协会的提议下,讨论通过了将每年9月的第四个星期日确定为国际聋人节。
4.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保障法》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实施,同年开始助残日活动。每年助残日的主题,都是依据当年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点工作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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