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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事故处理简介


2007-03-17

 

在资本主义国家,医生与患者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多是追究法律责任。其基本特点是:一要经过法律程序;二要给予以济赔偿。在一此国家中,医疗事故从概念上并无严格的责任事故与技术事故之分,追究法律责任主要看后果。但在分析问题时,习惯上把事故区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工作失职、思想方法的根本错误或不负责任所致(相当于我国的责任事故);另一种是由于技术水平不高或经验不足所致(相当于我国的技术事故)。

 

  自 70 年代以来,美国在强烈宣传个人人权的背景下,增强了救济患者和追究医生责任的观念,医务人员被控告的案件越来越多。据 James 报告, 1975 年美国大约有 2.5 万条新的法律条款是针对医生的。在医疗实践中,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和能力造成了不良后果,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且多表现为经济赔偿。医生的医疗事故保险金额有上升趋势,目前最高已超过 30 亿美元。赔偿金额根据机体迫害程度、对职业和生活的影响以及根据病员预期生命的测算而定。

 

  澳大利亚政府在法庭设有卫生顾问,由律师担任,下设几名助手,专门负责医疗事故的判定与处理。病员因事故死亡、精神病死亡或麻醉死亡( 24 小时内),医师不能签署死亡证明书,要报告警察局,经卫生顾问审查。病员可以向法院起诉。近几年由于受美国的影响,医疗中发生问题后,向法院控告及要求经济赔偿的日渐增多。如果卫生顾问调查后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医生要到法庭受审。医师都参加个人保险,每人每年交 100 ~ 200 元保险费;护干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险费由单位交纳。

 

  英国在审理医疗近失案件时,法院对医疗过近提出的赔偿,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即或然性均衡原则。一名医生无论是否与病人签有合同,都有一项法定义务,即竭尽全力,关心病人,用所有的知识、技巧并小心谨慎。法律要求医生在爱护病人和胜任治疗方面具备良好的水准。提出控告的举证责任在病人一方,未证明医生有过失则不岁有责任。上议院认为,医生在进行诊疗时,需按照一个由医术高超和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的团体正当认可的作法行事。但意见和施行方法的不同现在存在、将业仍然存在。 一个法院可能偏爱一部分人的意见,但是那不是证明医疗过失责任的证据。对医生提出的过失控告不能由喜欢一部分受人尊重的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不喜欢另一部分人士的意见的法官加以认可。民事责任和人身伤害赔偿委员会认为,在医生与病人之间有一种特殊关系,医疗措施包含有某些风险,有时是实验性的风险。因此不容易证实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或证明一名医生犯有医疗过失。因此皇家医学委员会建议,目前在医疗不幸事故中不应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但对新西兰和瑞典兴起的医疗事故无过失赔偿方面的进展应进行研究和评价。

 

  新西兰在 1974 年以来,由劳动部、社会福利部、卫生部联合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主席由劳动部推荐,助手由法院的律师担任。法律规定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损伤,包括医疗事故,都要在 24 小时内报告意外事委员会调查处理。他们认为在判定医疗事故时,首先考虑医疗的特殊性,因为许多治疗手段有一定的危险笥,并发症就不算医疗事故。新西兰意外事故赔偿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雇主第年按职工工资总额交钠 1% 的费用;二是每辆汽车的主人每年交 14.2 人元;三是政府从税收中补助。出了医疗事故,医生本人虽不负赔偿责任,但都有被解雇的可能。

 

  在西欧,如丹麦和比利时等国有明文规定,凡不属医师责任使病员增加痛苦的,一般由国家付给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医师有责任,一般以公函形式通知医院和本人,指出医务人员在某一方面发生了医疗过失,严重的提交法庭按有关法律处理。丹表全国设有医学法律委员会,成员由司法机构选择的一批医学专家组成,受理地区卫生官解决不了的疑难医学纠纷问题。法庭的处理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为受损害人 2 ~ 3 年的收的总和),直到停止医师从业(这是最重的处分)。

 

  日本自 70 年代开始公布一套医疗事故特殊处理办法,即“日本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日本医师会作为一个团体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对已参加保险的医师会会员的医疗过失负有赔偿责任。医师会下设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均由医学专家和律师组成,两个机构分立是为了避免片面性,求得公正的判定,协同地方医师会一起出面与病员家属协商解决;如协商失败,则通过诉讼经法院解决。日本对医疗事故判断强调“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回避义务”和“承诺”。即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用现代医学标准衡量,应该注意的事项注意到了没有;如果违反了了“注意义务”,就要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要求必须预见到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加以避免,这就是“预见义务”和“回避义务”。“说明义务”要求医生说明病情,根据治疗目的,围绕病情,讲清为什么要做这样的手术、手术预后如何?让病人行使自己的决定权。说明病情书要有护士和家属在场。“承诺”是病人对要实行的重要处置表示同意,要有“承诺书”存查为证。如果没有医生的病情说明,只有病人的笼统表态,法律上不予承认是承诺。医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做了手术,患者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出处:医疗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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