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指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 分析说明 ]
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作为弱势的病人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决定案件成败关键的病历资料一定要注意封存,防止医院单方面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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