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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患合同关系与责任认定


2007-03-17

  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飞速发展,使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 医疗纠纷 " 日趋占据人们的视觉焦点,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得是否公正、应该如何完善处理方法乃至如何预防纠纷和事故的发生及双方责任的认定等社会热点问题,无疑,都离不开 " 医患关系 " 主体 - 医院 ( 医生 ) 和患者 ( 家属 ) 。当一个自然人因疾患就医,与特定人群 - 医院 ( 医生 ) 所形成的 " 医患关系 " 与合同法中的 " 契约 " 关系到底有什么关联?双方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对此,笔者有如下思考。

1. 医患关系当属双务、有偿台同

  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离不开 " 主体、客体、内容 " 这三个要素。医患关系的主体是医院 ( 医生 ) 与患者 ( 家属 ) 双方,客体就是医患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自然 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为此所付出的对价,内容即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 患者 ( 家属 ) 希望疾病治愈的权利和支付费用的义务以及医院 ( 医生 ) 救治病人的义务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医患关系无疑具备了这三要素。

  合同的类型是按一定的标准对合同进行逻辑分类的结果。依合同当事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 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依当事 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合同又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 双方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 ……

2 医患合同有其特殊性

  医患双方合同关系自患者 ( 家属 ) 就诊时交付挂号费或住院押金时起成立;患者 ( 家属 ) 为治疗疾病支付费用,医院 ( 医生 ) 为其提供相应的治疗措施,以使患者的疾病得到救治。但其存续期间,又并非像一般合同 - 双方只需一次要约承诺就能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医学的科学性和人类疾病谱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决定了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和不可预见性。随着病情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医院 ( 医生 ) 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进行某些特殊检查、操作、抢救乃至手术,而由于患者 ( 家属 ) 对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愈后享有知情权,因此要求医院 ( 医生 ) 在对患者采取上述措施时,需要征得患者 ( 家属 ) 充分了解后签字同意,即得到患者 ( 家属 ) 的承诺,此时,医患双方又形成了新一轮的合同关系,并受此制约。 ……

3. 医患合同关系的责任认定

  明确了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当医患之间发生争议时,对于责任的认定就会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医患合同关系的责任认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二款规定: “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引为,虽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规则原则。

  《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三款规定: “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危险事项的增多,加害人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形时有发生,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也越来越困难,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得到运用。它的适用,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不能任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情形有: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 损害的;环境污染造成他 损害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造成他 损害的。可见医疗行为造成他 损害的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 徐维珍 贾丹丹:协和医院医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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