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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心脏病孕妇应终止妊娠?
发布时间: 2008-4-7 15:01:20       编 辑: 江艳       字体:

出现下列情况者,应终止妊娠:

1.心脏病较重,代偿功能在三级以上者;

2.既往妊娠有心衰史或妊娠早期即发生心衰者;

3.风湿心脏病有中、重度二尖瓣病变伴有肺动脉高压者或紫绀型先心病;

4.患有活动性风湿热、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及有严重的心律失常者;

5.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及心肌炎。

终止妊娠的方法:妊娠在3月以内可行人流术,>12周而<15周者,必要时可慎重考虑用钳刮术终止妊娠。中孕引产,尤其须手术时,有较大危险性,应尽量避免。如有条件,可在积极治疗观察下,使妊娠继续下去。凡出现心衰者,必须在控制心衰后,再终止妊娠。
对心功二级以下患者应加强产前检查,至少每2周1次。患者应有足够的休息,避免较重的体力劳动,进低盐饮食,注意预防呼吸道感染,有贫血者应积极治疗,于预产期前2周入院待产。有心衰者应立即入院治疗。

孕妇对毛地黄类药物耐受性较差,用药时(尤其在快速毛地黄化时)应注意毒性反应,如呕吐、脉搏缓慢及胸痛等。孕期最好服用作用及排泄较迅速的毛地黄类药物,如地高辛0.25mg,口服2/日,2~3天后酌情改服一次,不要求达饱和量,以防万一发生心衰后,能有加大剂量的余地。因长期用维持量较难掌握,离预产期远者,病情好转后可停药,临产后如需要可快速毛地黄化。

来源:百度百科

 关键词:    呕吐    心脏病    贫血    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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