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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6-4 16:15:45       编 辑:江艳       字体:

昨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回收单位要妥善保管回收的过期药品,有销售或外流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外,要依据《药品管理法》予以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必须实行定点回收,由福州市药监部门协调督促各定点回收药店统一设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回收家庭过期失效药品。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面向家庭和个人,不含各类组织或单位。未列入定点单位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擅自开展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活动。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存放。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协调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对送交家庭过期药品的市民给予适当的鼓励。

根据规定,福州市的定点单位将按照“科学合理分布,方便有效回收”的原则,市区将以24位药品零售企业片长的药店作为回收定点单位,要求其设立严格的回收登记制度,妥善保管,最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统一销毁。福清和长乐各设4个定点单位,其他县设3个定点单位。

来源:福建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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