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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4-24 11:01:07       编 辑:江艳       字体:

为规范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长效机制,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从源头上防止家庭过期药品流入社会,遏制非法收购药品违法行为,减少随意丢弃过期失效药品对环境的污染,维护广大群众用药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近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原则、管理程序、监督管理和定点单位的产生方法及标准条件。

《办法》明确,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实行定期定点回收、按照“三统一”规范管理、过期药品回收面向家庭和个人、定点单位要实行“三专”管理、面向全社会宣传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等原则。

《办法》规定,定点单位的产生按照“区域分布、服务便民”的原则,回收过期药品定点单位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中产生。申办程序为企业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评定、对外公布。定点单位统一设置“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

《办法》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的登记、存放、移交、销毁等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各定点单位要加强对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将其作为维护居民用药安全,开展便民服务,提升企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大力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和帮助消费者把好用药关,促进合理用药。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再次销售或流入社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单位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来源: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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