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3起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在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市政府法制办正式撤回了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复议申请,3起行政执法争议获得圆满解决。
此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组织开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裕安区某乡镇3家村卫生室未按规定温度条件储存养护注射用头孢呋辛钠、注射用头孢拉定等多种药品(其药品说明书要求分别在2–10℃和20℃以下储存),现场检查、测量卫生室储存药品场所温度均在31℃以上,3起案件涉案药品数量分别达到160支、100支和85支。该局遂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当场签收了处罚决定书。9月5日,该3家村卫生室以市药监局没有履行宣传指导义务和用药系随用随送无需储存等理由,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收到市政府法制办送达的《提出答复通知书》后,积极组织答辩和举证工作。同时,本着和谐执法的理念和通过行政复议化解行政执法争议、矛盾的精神,多次与当事人交流沟通,耐心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并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来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